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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古国对外国投资的市场准入有何规定?

2018-08-22 14:22:04

3.2.1投资主管部门

蒙古国主管外国投资的政府部门是外国投资局。

根据2013年11月1日正式实施的蒙古国《投资法》规定,主管外国投 资事务的国家行政机关具有下列职责:

(1)落实和监督投资法的实施。

(2)起草投资政策及扶持投资措施提交政府作出决定。

(3)对外国国有资产法人在矿业、金融、新闻通讯领域开展经营活动的蒙古国法人总股份占比达到33%或以上的进行审批。

(4)负责央行、劳动、税务、海关、社会保险、注册登记、外国公民事务管理等国家机关按半年、全年提供下列有关投资信息,出具投资统计信息:①投资来源及数量;②纳税情况;③工作岗位数量;④外国公民居住许可;⑤外国投资企业数量;⑥以进口产品、服务形式的投资数量。

(5)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力。

3.2.2投资行业的规定

根据蒙古国《投资法》,除蒙古国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生产和服务行业以外,都允许外商投资。蒙古国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业是麻醉品、鸦片和枪支武器生产等,除此之外没有其他禁止投资的行业。

3.2.3投资方式的规定

【外国投资种类】外国投资者(包括外国法人和自然人)可进行以下种类的投资:

(1)自由外汇、利润再投资(可以是投资所得的收人);

(2)动产和不动产及与其相关的财产权;

(3)知识与工业产权。

【外国投资实施方式】在蒙古国的外国投资按下列方式实施:

(1)投资人单独或与其他投资人合作成立企业;

(2)投资人购买股票、债券和其他有价证券;

(3)通过并购、合并公司的方式进行投资;

(4)签署租让权、产品分成、市场营销、经营管理合同和其他合同;

(5)融资租赁和专营权形式的投资;

(6)法律未禁止的其他形式。

【外国投资安全审査】根据《投资法》规定,外国国有资产法人在矿业、金融、新闻通讯领域开展经营活动且其持股比例达到33%或以上的,须报主管投资事务的中央行政机关(即外国投资局)进行审批。

【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蒙古国《竞争法》规定,具有支配地位的商业实体意图通过合并、兼并或收购20%以上普通股或50%以上优先股的方式,改组与其在市场上销售同一产品或合并、兼并了相关商业实体的竞争企业,需要向蒙古国公平竞争和消费者保护局进行申报。

具有“支配地位”是指一个商业实体单独或与其他商业实体或关联企业共同在相关产品市场上生产销售的市场份额超过三分之一。

公平竞争和消费者保护局审查认为交易将对经济环境产生限制竞争影响的,可以否决交易,注销已经完成的企业。但如果能够证明交易本身给国家经济带来的利益超过对竞争的损害,该交易将不被否决。

【中资企业在蒙古国并购受阻案例】2012年4月4日,中国铝业拟出资不超过10亿美元,向艾芬豪矿业等股东收购其持有的不超过60%但不低于56%的南戈壁公司普通股,以推进公司煤铝业务整合。南戈壁注册于加拿大,在蒙古国境内接近中国边境的位置拥有煤炭资源,主要业务是对这些煤田进行勘探和开发,并向中国供应煤炭产品。2012年4月17日,蒙古国矿产资源局出于国家安全的考虑,宣布暂停由南戈壁的附属公司拥有的若干许可证的勘探及开采活动;2012年5月17日,蒙古国大呼拉尔通过《关于外国投资战略领域协调法》〔蒙古国2013年新《投资法》出台废止了该法),矿产资源被确定为战略性意义的领域,因此外国投资者及其利益相关方和第三方签订股份买卖或转让协议,需通过在蒙古国注册企业向蒙古 国政府提出申请;外资参股超过49%需政府提交国家大呼拉尔讨论决定。

由于蒙古国政府的反对,在连续两次延期之后,中国铝业无奈于2012 年9月3日宣布其对南戈壁的收购失败。

3.2.4BOT方式

近年来,蒙古国政府积极推动在“公私合作伙伴关系(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框架下项目建设,推动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间合作,为蒙古国道路、电力等基础设施建设创造条件。2009年10月,蒙古国政府出台 “公私合作伙伴关系”国家政策,鼓励私营部门参与各领域项目建设。2010 年1月,蒙古国议会通过《特许经营法》。2012年蒙古国经济发展部成立,其下设立创新和公司合作司,专门负责特许经营项目实施协调等。

目前蒙古国正在实施的BOT项目包括那林苏海图——锡伯库伦50公里公路项目,由“PDCC”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特许经营年限共17年;

已签署特许经营合同的BOT项目包括图勒门100KWT电厂,由“New Asia Group”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特许经营年限共22年;阿勒坦布拉格—— 扎门乌德997公里快速路项目,由“Chinggis Land Development Group” 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特许经营年限为28年。

目前尚无中国企业在蒙古国开展BOT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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